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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4-06-03

  ◎  欧俊 胡德胜 王琼杰

  《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通过必将对我国未来的矿业营商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国务院行政法规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提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矿业是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要领域,也是推进相关改革困难较大的领域。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推进,外商投资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以《矿产资源法》修订及其修订后的实施为契机,优化外商投资于矿业的营商环境,对推动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实现矿业国内国际双循环,意义重大。

  外商正成为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对于外商在矿业领域的投资范围,仅“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对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采矿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优势采矿业,并作出了规定。2014年,我国采矿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仅为5.6亿美元,商务部《2023年中国外资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我国采矿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经升至15.4亿美元。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出,2014~2022年期间,我国采矿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有了显著增加。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增长、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以及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矿产资源保供短板、开发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开发利用效率低下、价格缺乏竞争优势等问题需要利用多种力量和措施解决。矿业具有资本、技术、人力等密集的特点,外商投资具有技术溢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矿业的科技创新。通过国家政策法律的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还可以帮助解决我国矿业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保障特定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和促进矿区生态环境修复。

  外商投资矿业的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10年来,我国矿业领域的利用外资金额虽有大幅增长,但就总体规模而言,占比还不到1%。

  首先,我国矿业领域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远远不够,且改革艰难。虽然矿业在一些环节上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但是其在较多事项上是竞争性质的,需要促进其基于市场逻辑的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2019年《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我国正在进行矿业剥离相关竞争性业务的改革。由于我国矿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属性,特别是依赖传统的、基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机制,这场剥离改革能够让矿业具体开放到何种程度还难以确定。

  其次,我国矿业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偏高。良好的营商环境往往具有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这四个方面的特征。然而,外商在我国矿业领域投资可能面临较高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负担、办事成本、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成本。由于矿产种类多,涉及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关系复杂,相关市场的波动性较大。特别是在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多种政策因素叠加,矿业市场正在经历较为深刻的变革。我国矿业市场中还存在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因素,对矿业市场经营主体会产生一定影响。

  最后,我国矿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不足。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应该构成我国矿业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矿业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平竞争、纠纷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获得等都需要法治保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需要开展罚款清理、收费整治、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实行全链条监管以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集中清理等工作。在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方面,更需要大力推进这些方面的工作。以《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为契机,实现优化外商投资矿业营商环境制度化。

  (欧俊,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德胜,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王琼杰,中国矿业报社首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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