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施行,旨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条例》强调,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定。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
《条例》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
《条例》强调,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禁止以矿区生态修复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条例》还对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张涛 吴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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