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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中国矿业报 评论 2025-01-20

  《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救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鼓励矿山企业选用先进适用的自救器(以下简称“自救器”)。

  《规定》提出,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救器管理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确保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并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规定》提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入井人员数量合理配备自救器,并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等地点(以下统称“紧急避险地点”)配备自救器,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规定》提出,矿山企业应当确保入井人员每人配备1台自救器,并在井下紧急避险地点配备1.2 倍于所服务区域同时作业最大人数的自救器。  (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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