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矿区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有新规
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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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严格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区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
《办法》共32条,按照强化土石料利用全过程监管、严守土石料利用底线的总体思路,从总体要求、土石料的产生、剩余土石料处置、土石料的监管等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
《办法》强化源头防控,对土石料的产生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各地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把项目准入关;各地在方案编制前,应通过多种手段,全面查清项目区内的土石料情况,提出对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编制工程设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组织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对方案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方案调整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办法》对剩余砂石料处置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要求各地统一存储、统一销售;二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剩余土石料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出让底价;三是明确剩余土石料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处置,并以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最高价确定剩余土石料买受人;四是自然资源部门要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规范处置;五是明确销售所得收益全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是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买受人履行合同,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不得影响矿区生态修复工程进展;七是项目完成后应及时验收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梁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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