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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新办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

中国矿业报 评论 2025-01-03

  浙江加强新办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

  明确新办矿山和采矿范围扩大的改扩建矿山项目,由相关单位联合踏勘与审查后方可出让采矿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办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新办矿山(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和采矿范围扩大的改扩建矿山项目,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踏勘与审查后,方可进行采矿权出让。

  《通知》明确了联合踏勘与审查内容,比如,新办矿山选址及与生产生活设施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采矿范围是否涉及Ⅰ、Ⅱ级保护林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文物保护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矿山划界是否合理合规,能否满足开拓运输系统、工业广场建设要求;是否符合新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等。

  《通知》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新办矿山采矿范围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符合性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新办矿山的生态环境准入审查;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新办矿山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安全距离符合性及能否满足开拓运输系统、工业广场建设要求的审查;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新办矿山与林地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等规划合规性审查;其他参与联合踏勘的部门须依法依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审查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联合踏勘和审查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对新办矿山的准入审查,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事项的服务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保障联合踏勘与审查工作有效开展;各部门要积极消除设矿制约因素,涉及设矿制约因素的,相关主管部门须出具明确处置意见,共同营造良好的矿业营商环境。  (李风 潘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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